“社交电商”为什么会成为敏感词?

 

敏感的“社交电商”

去年底在北京参加一场有关社交电商的大会,会上主流社交电商平台云集,有业界大佬上台的第一句话就是:“本来看到这个主题我都不想来,因为‘社交电商’现在都是敏感词了,还好今天在座都是自己人!”
“社交电商”为什么会成为敏感词?

谁能想到,方兴未艾的社交电商,看似如火如荼,生机勃勃,却和“直销”一样成了敏感词。

有个服务社交电商的朋友在一个月前告诉我,他一天之内接到三个社交电商平台负责人的电话,都说公司账户被冻结了。而据他了解,去年被冻结的社交电商平台资产至少超过200亿。如果这个数字靠谱,真是大大超过了直销行业可能被冻结的规模。

还有个朋友,算是淘店模式里面的顶流之一了,结果被某基层监管部门盯上了,想了很多办法,最后以罚款200万了事,好在没有见诸报端和文件。

像这样暗藏在水面之下的无奈交易,不知道有多少。之所以社交电商成为重灾区还有个原因:直销和准直销企业在2019年保健品“百日行动”之后被集中严查,已经没什么可查的了,习惯了拎着“涉传”棒子行事的某些基层监管部门才瞄准了蓬勃发展的社交电商。

因此,社交电商领域形成了一片完全不同的奇景:没有遭受过监管之虑的企业,照样每天钻营在流量和数据之间,两耳不闻窗外事,风风火火;遭遇过外事事件的企业,则乍惊乍寒,不知道哪一天哪里还会出事,赶紧设立外事部门,聘请法律顾问,天天研究哪句话能讲、哪句话不能讲。其中还有一个倾向就是:企业一般要做大了才会受到“被监管”的待遇。

技术宅怎么就违法犯罪了?

很多社交电商操盘手都是来自互联网公司的技术男,每天精于计算各种数据和流量的变现,但从来没想过自己做的事还会涉及违法犯罪。

社交电商企业被监管的罪名基本上是同一个——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这也是“社交电商”成为敏感词的直接原因。

“组织领导传销罪”是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面增加的一条新罪名,该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社交电商的直销基因

为什么社交电商会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呢?要究其根源,那真是孩子没娘,说来话长。

社交电商的基础是社交和商业,也就是要通过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创造商业价值,这其实和直销的本质是一样的——直销的本质是分享,分享商品和商机,也就是通过人与人之间的分享实现商业价值。因此,社交电商很自然地就采取了直销的人际网络倍增模式,只不过把直销擅长的线下分享扩展到了线上的社交,这本质上只是个技术差异,大家其实都可以互通。

也就是说,社交电商的驱动内核,和直销基本上是一样的,可以看作是直销模式的简洁化,因为要符合网络社交的传播规律。

社交电商既然与直销的制度类似,就产生了一个大麻烦——按道理社交电商就应该受到2005年12月1日颁布的《直销管理条例》的约束。该《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直销企业至少应当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

这一条连直销企业都做不到,更不要说社交电商企业了,而且社交电商企业连直销牌照都没有——人家也没想过要做直销啊。毕竟,搞社交电商的人过去也因为社会舆论而对直销嗤之以鼻,哪知道自己的互联网新模式会犯一样的错。

 

但是,相对于直销公司动辄十来种奖金类别不同,社交电商的制度往往都很简单,最典型的就是三级分销模式,也就是将奖金的差额控制在三层,看上去也和传统的批发零售差不多——哪个传统公司还没有几级代理呢?但与传统的批发代理不一样的是,哪怕三级分销的分配模式只限于三层以内,但其最终组成的销售网络层级没有限制。

躲不掉的三层魔咒

因此有社交电商的从业人员翻出了另外一个新一点的文件,表示我们三级分销好像并不违法,因为没有超过三级。

这个文件是为了解决有关组织、领导传销罪的判断争议,二高一部在2013年11月14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第一条也规定了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问题: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但很遗憾的是,这里的“三级以上”是包括三级的。

因此,很多社交电商类企业觉得不应该冒这个风险,干脆改成二级分销,只是导流的刺激性弱了一点,可以通过其他模糊方式找补回来。

但更遗憾的是,这样做也并不保险。先不说有的企业只是让二级分销作为基础,上面还套着各种以团队业绩为基础的奖励和年终分红,就是最单纯的两层分销也难以轻松过关。

据我了解的涉传真实案例中,执法部门有两种方式认定类似的“二级分销”也涉传:第一种,把当事人当成第一级,那么直接分享人员和间接分享人员加起来也满足“三级涉传”的规定;第二种,二级分销说的是奖金分配层级,但《意见》里面并没有明确说是指奖金分配的层级,作为公司旗下人员组织网络的层级实际上是一直不断往下发展的,远远大于三层30人的基本规定。

因此,哪怕你是一级分销,但由于事实上形成了人员网络,也符合涉传的相关定义。

如此看来,社交电商要摆脱目前的监管困境,除非把“社交”两个字从外到里的扔了。或者,就在这种纠结中等待政策的改变,毕竟中国直销企业都这样已经熬过去一个二八年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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