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宣判!“隆盈天下”传销涉案人员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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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日上午,德保县人民法院对“隆盈天下”传销组织涉案人员李某、黄某某、周某某、刘某进行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李某、黄某某、周某某、刘某通过“隆盈天下”平台进行传销活动,其中

被告人李某利用上述渠道商会员账户通过隆盈天下平台实际获得收益为6586762.61元,应获得交易收益9857147.11元,实际获得净收益为6513592.32元。

被告人黄某某利用道商会员账户通过隆盈天下平台实际获得收益为6645146.24元,应获得交易收益8754196.18元,实际获得净收益为4042987.74元。

被告人周某某利用道商会员账户通过隆盈天下平台实际获得收益为4503354.30元,应获得交易收益7356222.37元,实际获得净收益为3091467.70元。

被告人刘某用渠道商会员账户通过隆盈天下平台实际获得收益为276 089.98元,应获得交易收益257539.39元,实际获得净收益为9180.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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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李某、黄某某、周某某、刘某加入隆盈天下网络传销平台,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四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本案中,四被告人直接或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120人以上且层级在3层以上,且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累计均超过250万元,故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属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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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审判决

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等,法院依法作出判罚:

被告人李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被告人黄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被告人周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被告人刘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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